2025年11月13日,歐洲議會通過了對《(EU)2021/1119號法規》的修訂,加強了歐盟到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的法律框架。修訂后的法規為2040年設立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期氣候目標,即比1990年水平凈減少90%的溫室氣體排放。
這一更新框架以2030年氣候目標為基礎,并吸納了歐洲氣候變化科學咨詢委員會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科學建議。2040年目標綜合考慮了減排潛力、成本效益、技術成熟度、能源安全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公平性。
法規強調自然和技術兩類碳移除的重要性,并引入了國際碳信用的使用機制——自2036年起,在嚴格的質量與環境標準下,可使用相當于1990年歐盟凈排放量最多5%的國際額度。這一措施旨在平衡尤其是難減排行業中的剩余排放。
修訂內容還強調對工業脫碳的支持、零碳與低碳能源的作用,以及清潔技術的發展。具體條款涉及提升歐盟產業的韌性與競爭力、能源可負擔性,以及成員國之間的公平分擔,包括島嶼和最偏遠地區。
法規引入了兩年一次的審查機制,要求歐盟委員會評估目標進展、能源價格走勢、技術部署情況以及社會影響。基于這些評估,委員會可提出立法更新,以確保政策與不斷變化的形勢保持一致。
文件指出:“清潔工業協議正在為成功轉型創造條件,重點關注脫碳與工業更新。”其中提到了新的金融機制,如工業脫碳銀行和修訂后的國家援助框架。此外,修訂案還將《2003/87號指令》下建筑、道路運輸及其他新增行業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動時間推遲至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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